青花瓷,因其色彩斑斓独特而备受大家喜爱与青睐。近日,郑州市中级法院知产庭审理了一起涉及青花瓷商标权纠纷民事案件。
原告青花瓷酒业公司诉称:青花瓷酒业公司系第33类“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青花瓷”白酒凭借其拥有的“国器、国味、国香”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优良品质为消费者所喜爱,在消费者中有较高的知名度。2013年7月份,原告青花瓷酒业公司发现被告陆巧英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的“青花瓷20年原浆”白酒,未经原告许可,在包装盒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青花瓷”字样,侵害了原告享有的“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陆巧英等: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768947号“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青花瓷20年原浆”白酒;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4日,苍南信达实业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青花瓷”文字商标(华文行楷横向排列),注册号为第176894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33类“含酒精浓汁;含酒精液体;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开胃酒;米酒;葡萄酒”,注册有效期限为2002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13日。2005年6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苍南信达实业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了朱明。2010年9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朱明将上述商标转让给了北京青花瓷酒业有限公司。由于原告名称变更,2011年2月15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权人名义变更为原告当前的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被续展至2022年5月13日。原告青花瓷酒业公司对其“青花瓷”品牌白酒进行了大量宣传并获得好评。
在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守贞登录阿里巴巴网站,输入相应的账户名和密码登录后,通过搜索进入“陆巧英(个体经营)”网店,该店铺显示为诚信通企业,企业名称为郑州市顺英酒业,已于2013年6月16日通过中德专业认证,公司名称陆巧英(个体经营),注册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万客来食品城南院5排23-2号,注册号41010********,法定代表人陆巧英等信息,王守贞在该店铺选购了三款带有“青花瓷”字样的白酒八箱,在线付款后生成了号码为的280802592486776订单号。公证处将网上购买的“青花瓷”白酒进行了拍照、封存。
经当庭出示并拆封比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为横向的“青花瓷”三个华文行楷文字,被控侵权白酒在包装箱、包装盒均突出使用了横向排列的“青花瓷”三个汉字,酒瓶瓶身突出使用了竖向排列的同样的“青花瓷”汉字,字体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字体略有区别。
原告青花瓷酒业公司通过网络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网络上所显示的陆巧英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等信息与陆巧英实际经营场所所标示的相关信息一致。
法院认为:青花瓷酒业公司依法获得第1768947号“青花瓷”文字商标,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陆巧英所销售的白酒产品,与原告青花瓷酒业公司“青花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类别相同,产品上使用的“青花瓷”字样与原告“青花瓷”注册商标仅字体略有不同,属于与原告“青花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该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陆巧英的销售行为同样侵犯了青花瓷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青花瓷酒业公司请求陆巧英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青花瓷”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陆巧英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价格、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判决被告陆巧英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1768947号“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青花瓷20年原浆”白酒外,赔偿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