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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夫妻无感情 分居七年终离婚

  发布时间:2004-04-12 16:25:28


    一对夫妻结婚十年,但共同生活过程中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长达七年。近日原告焦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焦某、被告杨某于1993年相识并自由恋爱,1995年2月2日按农村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9月19日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6年4月2日生一女孩(现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产生矛盾。1997年,被告杨某曾向登封市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焦某离婚,登封市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一直未和好

生活,被告杨某长期居住娘家至今,分居已达七年之多,原告焦某遂起诉,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分歧,产生矛盾,为此,被告杨某曾于1997年起诉要求离婚,登封市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一直未和好生活,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36条、37条之规定,判决准许原告焦某与被告杨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被告杨某抚养,原告焦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元,待女儿年满十八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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