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郑晖,大学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现任郑州市邙山区人民法院法警大队政委,曾先后在该院研究室、民二庭从事调研、经济审判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案情介绍]
张某与徐某是同村村民,平时没事常与别人打麻将赌钱。一次,张某与徐某一起打麻将打了一夜,徐某输给张某3000元。徐某称身上钱不够,改日再把钱给张某,张某念是同村,就同意了。但事隔多日,张某也不见徐某来送钱,向他催要,徐某总是找借口拖延,张某就怀疑徐某想赖掉这笔钱,心里气不过。有一天,张某看到徐某10岁的儿子放学回家,正好经过张家门口,顿时心生一计:何不把徐某的儿子扣下,逼徐某还钱。于是张某叫住徐某的儿子,让其到家里与自己的孩子一起玩,后来又称邻村晚上放映电影,将徐某送往邻村张某的亲戚家。并说:你放心去玩吧,我已经给你家里说过了。徐某不见儿子回家,找了一夜也没找到。第二天在门缝中发现一张纸条,上写:你儿子已经被绑架,速将3000元送到村东头大树下。徐某觉得事情蹊跷,就报了警。经过调查,系张某所为。
肖月:张某扣押徐某儿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1、构成绑架罪 2、构成非法拘禁罪
郑晖: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就行为来说十分相似,都是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绑架本身就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可见,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犯罪目的方面是不同的。绑架罪主观上是要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则不要求有这样的目的。并且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是绑架罪。听众朋友也许会问:张某向徐某索要的是赌债,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的确,张某索要的是非法债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可见,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中“索取债务中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因为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债务,行为人就是想要回自己的那一份,而不是非法勒索他人财物。所以,张某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而不是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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