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2001年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引发村组与承包鱼池的老人对峙法庭,各自既是原告又是被告,对话中言辞激烈,矛盾重重。而最终,在中牟法院民二庭法官杨景慧的多次协调下,双方矛盾圆满化解。
2001年4月1日,朱塘池村民委员会木楼村二组与村民赵秀丽签订了一份《渔池承包合同书》,约定村组将6.6亩渔池承包给赵秀丽使用,每亩每年承包费为400元,合同期限20年。合同履行至2006年时,赵秀丽拒绝交纳承包费。木楼村二组将赵秀丽告上法庭,要求终止双方的渔业承包合同并支付拖欠的承包费2万余元。
接到起诉书后,赵秀丽委托其婆婆朱秀玲为其全权诉讼代理人。朱秀玲老人已经69岁了,身材瘦小却精神矍铄。朱秀玲代被告进行答辩并提起了反诉,称不交纳承包费是因为木楼村二组违约在先,交付渔池时,水井、线杆及电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使用时发生事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且村组于3月突然将渔池的主电线电源掐断,致使被告至今仍无法养鱼,要求木楼村二组赔偿其各项损失7万余元。
相对于民二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而言,该案的标的额并不大,但是双方积怨已深,一方是村组,一方是曾赴京上访过的老人,主审法官杨景慧十分谨慎。为了切实化解双方的矛盾,他开始了一次又一次地调查和调解。
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时,双方均坚持各自的诉称意见,争议较大。第二次调解时,还邀请了刘集乡干部参加,对双方作了大量的安抚和劝解,但终因分歧过大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第三次,由于交流中双方心存怨气、措辞不当,更是各自加码,难以调和。
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一天下午,朱秀玲老人来到杨景慧办公室,告诉他自己又将赴京上访。杨景慧十分惊讶,笑着问老人:“大娘,是我什么工作做得不到位吗?”老人说:“你挺好的,我不是上访你,我是上访村组,我要讨个说法。”杨景慧耐心跟老人交流,劝慰老人:“大娘,你看,这个案子现在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由我着手给你们处理了,您得对法院、也对您自己有信心,有理不怕说不清……您年龄这么大了,来回奔波您身体也受不住,上访的确是反映问题的一个途径,但不实际解决矛盾,您看,能不能再给我点时间让我给大家做做工作……”一番劝解,老人终于放弃执念,回家等候,主审法官却倍感压力。
事实是公正的基础。为了查明事实,杨景慧来到朱塘池村,找到合同签订之时的老组长与现任组长了解情况,并对几位当事人进行多次询问。调查中发现,本案被告代理人朱秀玲才是鱼塘的实际承包人,因为不识字,在2001年与村委签订合同时由其儿媳妇赵秀丽代签,该鱼塘实际纠纷也是朱秀玲与木楼村二组之间发生的。为了核实鱼塘现状,杨景慧还带领审判人员对鱼塘环境进行了现场勘验。
之后,杨景慧组织双方进行第四次调解。当天的调解从下午三点一直持续到晚上八点,意见分分合合,有几次双方都有了合意,又因为只言片语的争执而全部推翻。考虑到面对面交流引发的情绪波动,杨景慧改变调解方式,采用“背靠背调解”,分别作双方的工作,提醒双方要将心比心。双方将长久的怨气发泄出来,又基于对法官的信任而接受法庭劝解,终于放下这场持续几年的抗衡,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木楼村二组与赵秀丽自愿解除双方于2001年4月1日所签订的《渔池承包合同书》;木楼村二组自愿给付赵秀丽补偿款五万元;赵秀丽从渔池上搬离并将现场拆除清理完毕。
一份鱼池承包合同,随着时代变迁以及履行中的琐碎纠纷而引发十几年后的争执与抗衡,矛盾易结不易解,一份调解协议的达成凝聚着不可估量的付出和辛劳。
正如杨景慧法官常说的:“调处纠纷的前提是尊重当事人,听当事人把话说完,要从倾听中去学习和体会。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学无边界,进无止境。我们不能机械地、高高在上地简单判决,应当深入其间不怕麻烦,找到纠纷的症结,修复而不是去破坏,彻底化解并治愈积怨,这就是我心中的司法为民、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