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网吧上网期间从网吧顶楼坠亡,其家属控告网吧店主及网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2013年7月25日晚八点左右,王某到一网吧上网,与其相识的张某恰好也在此上网,二人便一起在网吧二楼相邻而坐。晚十时左右,王某因肚子痛离开座位,到网吧三楼的沙发上躺着休息。后张某出去给王某买药,根据张某的描述,医生怀疑可能是阑尾炎,需要王某亲自就诊。张某遂返回网吧要求王某一起去就医,被王某拒绝。张某回到二楼继续上网玩游戏,留下王某独自在三楼休息。晚11时左右,王某不知何故从楼上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的父亲和妻子将网吧店主郑某及当晚的网管小李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2万余元。
据调查,该网吧所在的楼房共三层,一层、二层系营业区,三层大部分面积空闲,有二个房间,房间和大厅摆放有床和沙发,北侧有一个通往楼顶的楼梯,在通往三楼楼顶处有一铁门,平时该铁门没有上锁,从里面能够打开,王某从楼上掉下后网吧网管把铁门锁上了。三楼楼顶系平台,周围拦水墙的高度大约40-50厘米高。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郑某开办的网吧属于公共场所,郑某是网吧的管理人,被告小李是被告郑某聘用的管理网吧的负责人,小李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代表了郑某的的行为,郑某应当对小李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在网吧上网期间,网吧的管理人郑某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王某上网期间因肚子痛到三楼休息,三楼通往楼顶的门没有上锁,存在王某通过该门上到楼顶导致坠楼的不安全因素,且当时系在夜里,视线较差,加之上网人员长时间上网,精神状态不好,被告郑某因为没有及时将通往楼顶的门上锁,导致受害人王某通过该门上到楼顶坠楼死亡的后果,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受害人王某作为成年人,在网吧上网期间,身体不舒服,应该及时到医院就诊,即使到三楼休息,亦应该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在夜里视线较差和身体状态不好的情况下,不应该再上到三楼楼顶,使自己处于潜在的危险中,王某对自己坠楼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280.9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