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买保险已经成为当下人们对自己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种保障。然而,购买保险就一劳永逸了吗,保险免责条款您是否认真阅读了呢?
2008年,小张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期限是自合同生效至100岁。后来小张因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意外身亡,小张的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以小张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车祸导致死亡免责为由,拒不理赔。小张的家人无奈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中牟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突发车祸致人亡 保险公司拒赔偿
2010年3月25日,小张驾驶其桑塔纳轿车行至某乡派出所北100米处向右侧翻,车辆着火,小张在车内死亡。事故发生后,因小张生前投保一份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其法定继承人据此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10年5月27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规定,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致身故的,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终止,退还本主险的现金价值,对被保险人小张家人理赔,合计给付保险金1960.69元,其他不予赔付,解除该保险合同。
据了解,小张出险时,驾驶证为C1D证,有效期终止日为2010年6月份;其所驾驶的豫A61094行车证最后一次审验到期日为2008年5月31日,车辆为红色桑塔纳轿车。
免责条款已告知 违规驾驶责自担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保险合同中“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是否生效。
根据小张所签署的《人身保险投保书》中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授权和声明”第2条的“本人已经阅读理解了保险合同条款”和第9条的“贵公司已向本人明确告知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的约定,以及免责条款字体不同于其他条款字体,可以证明在小张投保时,被告已将保险条款交给小张阅读,并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作出了提示,且在庭审中小张的妻子亦认可小张收到了保险条款。因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系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被告将其作为免责事由,且已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张家人的诉讼请求。
买保险最终却没能起到“保险”的作用,大家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了解、确定理解无分歧之后再签字确认。在保险期间,如想享受被保险权利,一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车辆要按时年检并购买交强险,才能在上路行驶时多一份安心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