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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莫要索彩礼 解除婚约要返还

  发布时间:2004-04-12 14:34:51


    一对恋人仅仅订婚三天,男方以性格不和为由要解除婚约。原告张某诉被告小兰(系化名)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0元。

    2003年原告张某与被告小兰(系化名)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开始交往。之后,双方准备2003年9月2日订婚。2003年9月1日下午,原告的父亲通过媒人把5000元彩礼交给小兰。2003年9月2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小兰订婚时,小兰退给原告1000元。订婚后第三天,原告张某以二人性格不和为由要求解除婚约,原告的父亲即找到媒人要求被告小兰返还彩礼4000元,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因与被告小兰订婚交给被告彩礼5000元,被告订婚时已退还1000元,理应返还剩余4000元。但因原告张某于订婚后三天即要求解除婚约,给被告小兰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农村习俗和公平原则,被告小兰应当将此款酌情返还,以3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小兰返还原告礼金3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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