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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欢喜喜看新房 未想掉入电梯房

  发布时间:2014-11-12 10:38:41


    2012年3月2日,郑州市民窦某与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由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二七区陇海路庆丰街西的鑫苑现代城2号楼某商品房。2012年7月13日17时30分,窦某等人相约看房并在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领取安全帽,进入该工地2号楼一层,窦某在寻找步梯时掉入电梯井内直接坠至该楼负2层摔伤。事发后,被送至郑州市骨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肱骨干骨折,右前臂撕脱伤、腰1椎体爆裂骨折,右侧第12肋骨骨折,左枕部皮裂伤、全身多处皮擦伤,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

    鑫苑现代城2号楼的电梯安装工程由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给第三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事发时该楼的电梯井已移交给第三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窦某一纸诉状将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同致行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6 636.30元。

    2014年10月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亦未尽安全保障人的注意义务,导致窦某受伤,应在15%、15%、60%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存在一定过失,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官提醒:近十几年,我国房地产发展迅猛,开发商、建设方在获取高额利润的同时,往往忽视安全建设,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无谓浪费。本案中,开发商等相关义务人稍微注意安全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但悲剧仍然发生,这反映了开发商等相关义务人主观上对安全建设的忽视。告诫安全义务人在经济行为过程中,高度重视安全建设,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也可以避免自身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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