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2013年5月17日7时20分许,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郑少高速大队交警在郑少洛高速南幅约71公里处发现一男性尸体,登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登)鉴(法医)字(2013)053号检验意见书认定,死者系被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013年5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郑)公(刑)鉴(物证)字(2013)954号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鉴定死者与耿某某在所检验的15个基因座上符合生物学单亲遗传关系。死者为崔某,系崔某某、耿某某的,二人认为事故发生沿段防护网缺失,沿途没有全程摄像设备,高速公路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以至事故发生至今未找到肇事人及肇事车辆。要求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少洛运管中心、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79 921.97元。
二七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崔某在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少洛运管中心负责管理维护巡查的路段发生意外死亡,其作为成年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少洛运管中心作为该路段的管理人,对道路情况没有做到全程监控,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崔某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案情,酌情认定该中心承担20%的责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与本案事故没有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