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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 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4-11-12 10:37:05


    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消费者权益案。郑某陈述, 2012年7月13日河南省某电器有限公司在郑州晚报B11版广告称:“惠普笔记本电脑G4 1333TX 14寸屏,3799元,活动时间7月13日-7月17日”。2012年7月14日其在经三路家世界店看到标价签后确实标注后,以单价3799元购买惠普笔记本电脑G4 1333TX一台,后得知该电器显示屏实为14英寸。郑某认为对方发布虚假信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退回购物款3799元,增加一倍法定赔偿3799元。

    河南省某电器有限公司认为,一般消费者购买时应向销售人员进行咨询,销售人员会进行解释,如果是公司做错了,愿意和消费者进行调解。原告不是一般的消费者,不同意原告请求。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刊登广告,宣传G4 1333TX惠普笔记本电脑为14寸屏,而其实际尺寸为14英寸,应认定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故判令退还郑某购物款3799元,并赔偿其3799元,郑某返还给对方G4 1333TX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

    法官提醒:本案虽简单,但反映的问题具有社会意义。消费者作为买卖两端的弱势方,信息量小、辨别力弱,主要依赖商家给出的信息予以抉择。商家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与广告宣传一致,不能利用信息优势地位,误导消费者。同时告诫商家,消费者无论何种动机,都不影响商家对产品质量及说明的真实性保证。 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将极大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以此反推商家提高自身市场行为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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