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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回扣未提取个体老板犯了对单位行贿罪

  发布时间:2014-11-05 15:44:44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行贿和对单位行贿案,驳回了被告人个体老板林某以约定提成没有提取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的辩解。

    林某捕前系郑州安装工程个体老板。为了招揽工程,他于2012年4月至2013年春节分三次送给郑州某供电公司主任刘某共计30万元人民币。2011年至2012年,林某为让刘某所在的供电部将本辖区电力安装工程又自己承揽,遂与供电公司商定,将工程款总金额的10%提成给郑州某供电公司,共计240万元人民币。至2012年9月期间,个体老板林某所在的电力工程安装公司,已支付给供电公司回扣款40万元,还应支付20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林某当庭辩称,自己只是承诺给供电公司提成,但钱现在还没有给他们,其行为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经法庭查证,公诉机关指控的240万元行贿款中40万元系被告人林某代供电公司支付的工伤赔偿款。另200万元系供电公司与林某结算后,暂时放在林某所在公司的赃款,如供电公司需要可随时让林某提供,实际为供电公司所控制,该240万元均可认定为林某向单位行贿的款项。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确认,被告人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林某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公司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对林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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