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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有两儿两女老了无处住 郑州7旬老人状告4子女

  发布时间:2014-10-29 14:49:59


    俗话说“养儿防老”。含辛茹苦地把4子女养大,郑州市的孙大爷却是“养儿不防老”,儿女们对老伴两个不仅是不管不问,还让他们没有住所。2014年10月27日上午,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

    家住郑州市惠济区的孙大爷和沈大娘曾经是美满的可以说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夫妻,因为他们生有两儿两女,在村子里算是有福气的。

    夫妻俩也是起早贪黑,含辛茹苦地养活着4个子女。

    随着时间的流逝,4子女也慢慢长大,先后成了家,孙大爷想着老伴两人终于可以“安享晚年”了,熟料,儿女们的不孝却也开始凸显。

    孙大爷和沈大娘两人每月每人只有90元的生活补助费,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之前4子女还偶尔给点生活费,但是随着生活矛盾的出现,2013年1月后,4子女不仅不给生活费,二儿子还将老人原来的住处拆除建造了新房,新房子盖好后两位老人住了不到5个月就被二儿子赶了出来。

    后经过村委会的多次调解,4子女还是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两位老人一纸诉状将4子女告上法庭,要求4子女每人按月支付两位老人赡养费及生活费人民币500元,每月四位被告共计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000元;请求自立案之日起,两位原告所花的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由四位被告各承担1/4;要求两个儿子轮流提供住房两间。

    “赡养费500元太多了,我不愿意”、“四个人轮流赡养也可以,但是生活费要求太高了”、“他们有自己的院,应该在自己的院里住着方便”、“他们生活能自理,自己住着方便”……4子女在法庭上各自说道,每个人都显得很无奈。对于医疗费的都没有异议,对于生活费和老人的住所问题却是各持己见。

    经审理法院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是子女依法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两位原告长期居住的老房子已被被告拆除建造新房,现在两位原告在三女儿家暂时居住,两位原告为了方便生活,要求两儿子轮流提供两间住房,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两位原告年龄较大,每人每月有90元生活补助,无其他经济来源,故对于两位原告要求四位被告支付赡养费及生活费和四位被告各承担两位原告医疗费1/4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结合当地生活条件及两儿子为两位原告轮流提供两间住房的情况,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据如下,被告大儿子、二儿子每月支付两位老人200元,三女儿、四女儿每月支付两位老人300元,2014年11月1日以后的赡养费及生活费每季度支付一次,并于该季度第一个月前10日内支付;原告两个儿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轮流为两原告提供住房两间,每半年轮换一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先由大儿子为原告提供住房两间由老人居住使用;

    法官提醒:

    尊重、关爱、敬养老人是人们的共识,因为赡养问题引发纠纷并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并不多,但仍有部分子女因为各种原因,拒绝赡养老人,导致老人衣食无着、晚景凄凉。

    赡养父母既是伦理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具体为:1、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2、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3、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本案中的二儿子就是侵占了老人的住房,使得老人居无定所,严重违反法律,侵害老人的利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俗话说“百善孝为先”,人总会老的,如果子女不孝顺父母,则父母一生心血付之东流,而不孝子女身后还站着自己的子女,如果自己连“孝顺”二字都做不好,等自己有朝一日也老了,又如何让子女孝顺自己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方面倡导子女要“常回家看看”,释放出敬老爱老的价值正能量,另一方面也从法律层面多方位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实现。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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