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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情人”分手后,60万元借条引争端

  发布时间:2014-10-27 15:45:19


    有妇之夫刘斌和吕娟曾经一度关系暧昧,保持不正当关系达六年之久,断绝关系后,吕娟手持借条向昔日“男友”刘斌索要六十万元借款。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并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吕娟的诉讼请求。

    2006年4月,三十七岁、事业小有成就、且有家室的刘斌与在酒吧认识的十九岁的吕娟相识,并很快建立地下“恋爱”关系。虽说有刘斌供养其吃穿用度,但闲居在家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吕娟仍然感觉这种惬意的日子朝不保夕,为了长远打算,吕娟就软磨硬泡的要刘斌给自己写份借条,说要给自己一个保障。

    当时的刘斌对吕娟是言听计从,为了哄自己的小情人开心,刘斌二话没说就在2008年10月28日下午在吕娟的住处给她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吕娟600 000元整,五年内还清,在此期间每月还1500元。”看着借条,吕娟仿佛吃了颗“定心丸”。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时间推移,刘斌在情人身上的投入也越来越大,而吕娟却是变本加厉,索要钱财,甚至威胁刘斌并不想放弃的家庭生活,于是双方的矛盾逐渐产生并日益升级,厌烦,猜忌,争吵,2012年12月,两人最终分道扬镳。

    分手后吕娟一纸诉状将昔日情人刘斌告上法庭索要借款。刘斌辩称借款600 000元不是事实,该借条是双方在维持关系期间开玩笑哄吕娟开心时随手书写,吕娟实际上并没将600 000元交付刘斌。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娟出示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600 000元,其后又注明“五年内还清,在此期间每月还1500元”,该借条的内容本身相互矛盾(注:1500元/月×12个月/年×5年=90 000元,与借款金额600 000不符)。关于该借款的资金来源、交付地点、给付形式,吕娟陈述前后不一,未提交有力证据进一步予以证明,且600 000元均以现金形式现场交付亦不符合通常情理,同时,吕娟家境一般,并无正当职业,没有大额收入来源。鉴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并综合双方陈述及证据,该借条不能证明吕娟已实际履行了该笔借款的出借义务。综上,吕娟起诉刘斌偿还其600 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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