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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盗窃后随手丢弃烟头 致失主家中失火获刑

  发布时间:2014-10-22 16:13:52


    “我对不起失主,我知道错了,我很后悔……”法庭上,郑州市的华某很是惭愧地对出租屋主人说到。2014年10月20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决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1月一天下午,还在安静地上班的小杨被房东的一通电话打断了,房东告诉他小杨租住的房屋着火了,让他赶紧回家看看情况。

    小杨一到租住的房屋处,就被眼前的景象吓坏了,屋内的衣服、被褥、床、柜子等物品全部被烧毁,并且自己攒下的25000余元的钱款也不翼而飞了。

    小杨和房东立即报了警,警方经勘验调查认定失火是屋内未熄灭的烟头引起的,并随即对犯罪嫌疑人华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随后,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指控华某犯盗窃罪,向惠济区法院进行控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华某趁无人之机,在被害人小杨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某村的住处,盗窃人民币25000余元。在盗窃过程中,华某将未熄灭的香烟丢弃在房间,引发火灾,导致房间内的部分物品被烧毁。案发后,华某及其家属退赔被害人物品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被害人对华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在对被告人华某量刑时,已同时考虑以下情节: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具有入户盗窃情节;退赔及取得谅解情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被告人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款发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从此条文来看,“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举出,且取消了限制,并不需要考虑数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和入户盗窃的次数、频率。这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无论其次数多少,无论其盗窃的财物价值如何,即使分文未取,都构成盗窃罪,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盗窃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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