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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而生育 伤害的是谁

  发布时间:2014-09-18 16:35:37


    2012年3月小徐与小宋通过相亲网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小徐怀孕,并于2013年6月生育一子。因商议婚事事宜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小徐认为对方不体谅其处在产褥期,身体虚弱,不给其应有的关心和照顾,对孩子和产妇不闻不问。孩子被藏匿于对方老家,原告无法哺乳婴儿,多次找对方沟通未果。现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小徐认为,孩子尚在哺乳期,应有自己抚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

    小宋认为,对方在怀孕4个月的时候就在网上发帖要把孩子送人,不尊敬长辈,不照顾孩子,不给孩子开出生证明,不打防疫针,不管不顾。原告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独自抚养孩子有困难,被告经营一家复印店,有能力抚养孩子。现在孩子在被告处身体健康,发育良好。孩子由其抚养更为合适。

    双方因孩子抚养问题协商未果,小徐起诉至法院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子未满一周岁,尚在哺乳期,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原、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法官提醒:现代社会,学法、知法是当代年轻人应有的基本素养。年轻人注重恋爱自由和两情相悦值得肯定,但同时更应注重法律责任和义务。在未履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双方相互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相互间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于非婚生子女,亲生父母必须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感情非儿戏、生育子女更非儿戏,父母以因感情为借口可以恩断义绝,但孩子绝无法因父爱或母爱的缺失而选择不出生,最终受伤害的是孩子。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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