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5日15时许,有群众在二七区大学路郑州大学东门天桥下面发现有一被遗弃的女婴,并立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将被告人朱颂阳抓获。近日该遗弃亲生子女案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查明,被告人朱颂阳系河南省鲁山县农民,2012年6月22日朱颂阳的女儿朱某某出生后,因持续高烧生病,朱颂阳先后带女儿到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治疗。在郑州住院治疗期间,因见女儿病情一直不见好转,自己又没钱继续为孩子治病,被告人朱颂阳主动为女儿朱某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后将朱某某遗弃在郑州大学东门天桥下面,导致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终,法院结合被告人朱颂阳家中尚有未成年的两个孩子,其父母年迈,无劳动能力,妻子在朱颂阳被抓获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朱颂阳本人无业,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等情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朱颂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家庭困难、经济拮据不是遗弃子女的理由。孝敬老人、抚养子女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当传统道德与现实生活发生碰撞时,法律的价值判断当然取向前者,并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维护这种价值评价。作为父母,如果抚养子女因客观原因力所不能,现行法律框架内已经提供了救济途径,如可以申请将子女送至民政部门的福利院等。法律绝不允许以遗弃的方式,推卸责任,任何遗弃子女的父母都不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