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2年多,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养老医保等手续,多次协商未果。郑州市民王女士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单位——某酒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双倍工资。8月2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1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原告王女士在被告处打工,在此期间被评为优秀员工。主职工作是售酒。工作以来,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养老医保等手续,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均协商未果。后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被不予立案受理,故诉至法院。
被告郑州某酒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非我公司员工,被告没有义务给原告发放报酬,缴纳社保。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二七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起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2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提交的自己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单上也有被告单位的会计马某的签字。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6日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2月20日终止劳动关系,被告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被告与原告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共计十一个月)。
因此,依法判决:被告郑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原告王女士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36 893元;
法官释法
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条例》等。因为受我国现阶段人口基数庞大、劳动成本相对较低的影响,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初衷都是以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最终目的。
《劳动合同法》中的双倍工资条款,就是很好的例子。《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例如,上述案件王女士到一家企业应聘销售员,无论企业怎么与王女士约定试用期,在王女士开始上班的一个月后,企业如果没有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那企业在接下来就应当以王女士工资双倍的标准支付工资,时间以11个月为限。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劳动关系具有书面依据。那么,其他诸多法律就可以通过这个着力点成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但现实中也不乏一些不以诚实劳动获取报酬的人,通过钻《劳动合同法》的空子“合法”致富,他们通常的做法就是通过寻找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中小型企业,通过各种借口故意拖延、躲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3-7个月后辞职,然后要求企业支付另一倍工资。而企业通常无法举证他们的故意行为,进而使这些人就可以获得相当丰厚的回报。这种行为不但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助长了不良的风气。所以现阶段不但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进入单位工作就应当签订相应的合同拿下书面依据,企业也要变更管理模式,以适应新形势下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