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成年后便与其解除了收养关系,时隔23年后,由于年老体弱且生活无着,刘老太将养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生活费。2014年8月2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赡养纠纷案,一审判决养子李继业每月支付养母刘老太生活费300元。
刘老太称,36年前,由于家中无子,虽然家中已有四个女儿,刘老太及丈夫仍抱养了同村一个十岁的男孩,并起名为李继业。随后的时间内,刘老太夫妇尽心抚养李继业,无奈由于感情不和致家庭矛盾频发, 1989年,刘老太同丈夫离婚,养子李继业也跟了自己。随后由于刘老太丧失了收入来源,抚养李继业也就愈发困难起来。
随后于1991年,在李继业24岁时,因闹家庭纠纷,刘老太同李继业依法公告解除了收养关系,从此双方分开生活。
刘老太说,同老伴离婚后,自己就没有了收入来源,由由于身体原因没有外出工作,每年村里也会发一点补贴,但是这点钱光看病都不够花。
而当她找到养子李继业要求支付生活费时,李继业却总是推三阻四,自己还却屡遭“铁将军把门”。
为此,她将李继业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养子李继业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
法庭上,李继业表示,自己对刘老太要求支付生活费觉得有些委屈。在被收养期间,他对养父母也尽了孝道,解除收养关系后,自己独立生活,与刘老太已无瓜葛,为何养母还要自己补偿?况且刘老太和她的亲生女儿一起居住生活,村里对其也有补贴,养老已经是够用的,为此,应驳回原告李老太的诉讼请求。他说,赡养老人是应该,但得合情合理。
为此,他还拿出了当年的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及公证书,证明双方收养关系已被解除,按解除协议约定,自己独立生活,与原告刘老太没有任何关系。
“我养李继业了整整十年,他也应该养我。”法庭上,刘老太很是激动。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被告双方虽已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原告现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结合被告的收入状况、实际支付能力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依法判令被告李继业每月支付原告刘老太生活费300元。
【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随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虽然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条同时规定了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尚能自食其力,但以后随着岁月的推移,出现了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形,则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仍然负有给付养父母生活费的义务的情形,即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故本案中,虽然依据当年协议,李继业及刘老太已解除收养关系,但鉴于原告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被告李继业也应给付一定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