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顾客试衣服没拿钱包,超市的工作人员竟动起歪念,拿走顾客钱包。事后怕事情败露,竟“贿赂”超市保安队长要求保密。8月2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三,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人陈四,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王三在本市二七区大学某超市上班时,乘被害人穆女士试衣服不备之机,将其放在购物篮内的一个钱包盗走,包内有银行卡两张。随后被告人王三根据银行卡背面的密码,在超市附近的自助取款机上分多次盗取该两张银行卡内的现金共计20 400元。
当日,被告人王三因担心此事败露,将持他人银行卡取钱之事告知商场保安队长被告人陈四,并允诺从赃款中分给陈四一万元。被告人陈四在明知该款系被告人王三非法取得的情况下,仍收下该款。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3年9月11日将被告人王三抓获,于2013年9月17日将被告人陈四抓获。现被告人陈四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穆女士经济损失20 400元。
被告人王三供述,案发当日,其在丹尼斯超市上班时,见入口附近一购物篮中放着一个粉红色女士钱包,旁边没有人,其就将钱包拿走,包内有银行卡等物,卡背面有一组数字。当晚,其利用银行卡背面的密码,在自动取款机上分十一次在两张银行卡上共取走现金20 400元。后其觉得有点怕,就找到保安队长陈四,将此事告知他,并分给了他10 000元,后于次日辞职。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被告人王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被告人陈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