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陈先生婚后发现妻子有婚外情,便带儿子去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让陈先生脸色大变:排除父子关系。由于儿子是早产儿,身体一直不好,想想这两年来的付出,越发感到愤怒和痛苦。陈先生一怒之下诉至法院,以妻子有过错为由要求离婚。
据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1月9日生育一男孩明明。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因为琐事与原告争吵,并多次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本着一切为了年幼孩子的原则,一直迁就、忍让被告。后发现被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经原告到相关医学部门核实,发现儿子并非原告亲生。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返还原告孩子抚养费48 000元、医疗费29 820.83元;3、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0 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并非如原告所称感情一般。双方婚前经过长期交往。被告要求支付明明的抚养费、医疗费不合理也不合法。这些费用系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原告只能要求其支付的一部分。原告计算的抚养费不合理,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双方当事人选择,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陈某与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该所于2014年3月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参照国际惯例,可以认为他们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2011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9日生育一子(出生孕周为30周),取名明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后原告发现明明非自己亲生,双方矛盾激化。原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明明出生后患脑损伤、中枢神经障碍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29 820.83元。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虽然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加之被告违背夫妻间应相互忠诚的原则,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且生育一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所以,明明自出生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期间共计717天的抚养费以及在此期间支出的医疗费,由被告返还给原告50%。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银行存款由原、被告各分得50%。鉴于被告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0 000元。
因此,二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明明由被告抚养。原告陈先生不支付抚养费;三、被告王某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0 000元;四、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抚养费、医疗费等共计28 398.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