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的考评机制
在德国(巴登符腾堡州也不例外)每个法官都必须接受定期或者基于特别理由的职业考评。人们称之为定期考评或者基于特别理由的考评。
为什么呢?原因出自《德国基本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绩效原则。必须对法官的适格性、能力以及专业水平进行客观、无偏见且如实的评价。法官不同于检察官或其他公务员,对其在适用绩效原则时要特别注意法官的独立性(《德国基本法》第97条及《德国法官法》第26条)。
什么时候进行职业考评(也就是对工作业绩出具证明)?
-初涉法官职业的人员(也就是在试用期还没有取得固定法官职位的人员)每6个月要接受职业考评。
-在某一法院有固定职位的法官,即被终身任命的法官,每四年要接受职业考评,直到其满50周岁。之后只有在出现特别理由时才会对其职业考评。
-如果法官想更换所属法院或者(重要!)竞聘更高的职位即晋升时要接受所谓的基于特别理由的考评。
被考评人的直属上司即法院院长负责出具职业考评证明。州法院院长负责其管辖法院以及其下级地方法院(规模较小)法官的考评。而州高等法院院长则负责其管辖法院(州高等法院)法官的考评。州高等法院院长要接受司法部的考评。
职业考评应对法官的适格性、能力以及专业水平(其个人品格以及工作质量)进行明确的评价。考评相当的“严格”,因为考评的目的在于将那些工作能力特别突出的法官从另一些尽管也不错、但是总体来说工作能力一般的法官区分出来,还要发现那些在工作中“挑大梁”的人。定期考评只对法官目前的工作进行评价。基于特别理由进行的考评(比如申请更高的职位)则对法官未来担任级别更高、工作难度更大的职位的履职情况进行预测(具有更高的要求)。
司法部的行政法规对职业考评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对所有级别、所有类型的法院都统一适用。考评范围是
-工作类型(法官的工作领域)
-业务量(法官的工作范围及其所在业务部门的数据)
-专业能力及业务水平(法官的工作是否严谨、有条理、可靠、细心且具有法律“深度”?)
-个人品格(法官是否乐于助人、天性友好?)
-社交能力(法官是否能融入法院的工作环境,是否比如说关照年轻的同事?)
-领导力(对从事领导职务的法官很重要,比如法院院长)
-总结性评价(给出“最终成绩”,考评结束)
“最终成绩”是考评整体结果的体现。在巴登符腾堡州考评结果有7个等级。如果被评为最差的等级(“不称职”)则证明被考评人有不足和局限之处。最高的等级(“非常优秀”)仅在极少的杰出个案中被评定。
职业考评不能干预法官的独立性。这是一个非常难以界定的领域。业务上级不允许干涉其考评法官对个别案件的判决。比如他不能指出其考评法官的判决或决定是“错误的”。业务上级只允许(且必须)用一般方法对接受其考评的法官的表现进行评价。
法官如果不同意考评结果可以直接向其业务上级提出异议并且请求变更考评结果。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他能对考评结果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有可能由特别法庭的法官对争议性案件进行裁决,判断其他法院的院长是否在考评其同事时犯了“错误”。
职业考评的内容以及“最终成绩”对被考评法官非常重要。特别是对想竞聘更高职位的法官,他们必须具有超过平均水平的考评结果。在竞聘的过程中,司法部不能跳过具有更好成绩的法官而选择成绩较差的法官。
二、法官的晋升
司法部不能“专断独行的”决定法官的晋升。每个晋升程序都是透明的,其被划分为不同阶段。
晋升首先是指法官获得一个其他的(更高的)法官职位,该职位具有更高的薪酬级别。法官的薪酬级别从R1开始, R8是州一级法官的最高薪酬级别(州高等法院院长)。
每个晋升职位都会在司法部的网页上进行“公告”,也就是公开招聘。每周都有这样的公告。这就意味着:每周一联邦州的法官能获悉有哪些更高的法官职位(晋升职位)可以竞聘。因此没有“秘密”(不进行公开公告)晋升的可能。
每位法官都可以申请公告的职位。申请者要填写标准化的申请表并将其通过正规途径递交司法部,然后每个申请者会得到考评(参见上述基于特别理由的考评)的机会,通过考评对其是否具备申请职位的要求进行认定。因此要对法官能否从事更高级别且难度更大的工作进行预测。
司法部在其制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评指南”中明确了对所有法官的考评标准。其中对个别晋升职位也规定了特殊的标准。
对于一些级别较高但仅涉及审判工作的法官职位(高级别法院的法官或者主审法官)以及一些与法院领导职能相挂钩的法官职位(地方法院院长/州法院院长/州高等法院院长)其考评标准是不同的。
从R2的薪酬级别开始,根据指南要求要获得晋升职位必须进行所谓的“考察派遣”。这意味着申请者必须在高级别的法院顺利的完成派遣工作。
这个所谓的要进行考评(基于特别理由的考评)的“考察”是法官能否获得晋升职位的关键所在。在两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后这是对法官在实践领域的再一次“考试”。因此人们也把考察派遣称为“第三次国家司法考试”。在征得被考察人同意的前提下,被考察人被派遣到州高等法院,在该院的审判庭要从事9个月的法官工作。审判庭的主审法官以及州高等法院的院长会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申请者在没进行过考察派遣或者考察派遣的考评结果很差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获得晋升职位的。
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何时、哪些对考察派遣有兴趣的法官可以开始“闯关”。司法部对于人员发展制订了特别指南,即原则上法官必须从业满8年,才能被建议去进行考察派遣。法院的院长每年向司法部递交一份考察派遣“候选人”名单,司法部根据该名单选出考察派遣的法官。
如果一个晋升职位有多人申请,则司法部必须根据职业考评结果对申请者进行排序并且决定哪位“最优秀”的申请者应当获得晋升职位。
紧接着的阶段非常关键,它也同时引出了下一主题即法官共决权:
司法部必须将所有申请者的情况通知“法官评议会”并提供其完整的人事档案。司法部也要将其认为最优秀的应当获得职位的人选通知法官评议会。
法官评议会可以赞同司法部的人选决定或者——如果他持不同观点的话——从申请者中再建议另一名法官(所谓的“反建议”)。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要在法官评议会及司法部间开启特别的协商程序。
三、 法官的共决权
对巴登符腾堡州所有人事问题的集中共决机构是普通法院的法官评议会。该评议会是由所有的州法官选出的任期为四年的机构,由八名成员和一名主席组成。成员是那些在某一法院有固定职位的法官;主席是法院院长。所有法官共同、自由、不记名的选举出共决机构的成员。
法官评议会作为法官的代表对司法部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评议会强制性的参与所有司法部的决定,包括法官的任命、调任、晋升,还包括法官的免职。
如上所述,在职位晋升的竞选中,它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并拥护另一名与司法部建议的候选人不同的法官。也就是说法官评议会可以“阻止”司法部的人事决定。
法官评议会一般每月开一次会,处理大约二十项人事问题。针对每个问题都会指定一名报告人,负责报告人事档案的内容以及这位同事的职业考评结果。职业考评是法官评议会做出人事决定的关键所在。只有在法官人事档案中记录的内容才可以作为支持(或否决)他的材料。
法官评议会与司法部对立的姿态十分明显。它致力于排除晋升建议中无关本质的考量,只关注绩效原则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最佳选择。政治原因或者人情原因的晋升不存在!
每年法官评议会对大概一千项人事问题做出决定,包括任免、调任、晋升以及决定年轻的还在试用期的法官是否可以继续这份工作并得到终身职位。
法官评议会是州级别唯一且集中负责人事决定的机构。
其他领域的共决机构(即一种法官的地方人事代表机构)是地方法官代表会。其定期由各法院的法官选出,院长们则在特定领域参与。法官代表会的决议包括工作场所的布置、房间的分配、具体工作流程的规划以及引入新的工作方法等。
州司法部目前正计划将这种共决机构扩展成“分级代表”制度。此制度下不仅地方法官设立代表会,在州高等法院、司法部下辖的所有类型的法院以及检察院也设立法官代表会(所谓“上级法官代表会”)。如果涉及重要的社会或组织性变更或革新,因而不仅对一个法院产生影响,则也应当听取上述机构成员的意见并使其参与进来。司法部制作了电子版的详细的讨论文件并号召所有的州法官和州检察官直接向司法部表达自己的看法。如果这个项目得以实施,法官的人事代表制度基本上将与公职人员制度(已经存在分级人事代表制度)接轨并涵盖所有可能对法官重要的领域。
四、职务监督的基本特点
州法院法官以及其所属地方法院法官的职务监督由州法院院长实施。州高等法院院长对州高等法院法官进行职务监督,他同时也是州法院院长的业务上级。
职务监督意味着:
上级领导行使其权利义务,即考察法院的法官是否尽到其作为法官的义务,是否按照规定完成其工作。
对不能按规定完成其工作的法官采取的措施是严格分级的且该措施的采取要经过特定程序。最轻微的措施是批评该法官违背了其职业义务并对其进行警告。最严重的措施是将其开除。要点:较重的惩罚措施(例如解职)不能由司法部独断,而是由其向具有特殊管辖权的法庭(法官职务监督庭)提出相应申请。即使是依申请对法官解职或施加其他处罚也要在法官监督之下,而不是仅凭司法部的“最高权威”。除此之外这里再次出现了另外一个监督机构——前文提到的法官评议会,需要对其听证。
除此之外,如果法官觉得某项职务监督的措施损害了其法官独立性,也同样由职务监督庭管辖。他可以请求职务监督庭反对他认为违法的措施。
职务监督还意味着业务上级(也就是州法院的院长)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律师或者其他市民关于法官职务行为的投诉。该业务上级审查相关事实,给被投诉的法官发表看法的机会然后以书面形式回复投诉人。
职务监督要避免对人们称之为“法官行为核心领域”的影响。法官的裁判就属于此处所说的行为之一(法官判决被告有罪或是将其无罪释放?他是支持还是驳回一项支付之诉?)。此外导致法官做出裁定的相应程序也在保护范围之内(他询问了证人还是认为这名证人无足重轻?他是否相信证人?)。
业务上级在对某一法官进行职务监督时可以对其扰乱“外部秩序”或是其明显无法被容忍的行为方式进行反对(例如法官对当事人或者律师使用侮辱性或者攻击性的表达方式)。在个案的法律适用上院长不得干涉法官——即便是在前面介绍的职业考评的框架内也不得干涉。
目前州法官职务监督庭面临一个棘手的案件:一名女院长指责她的法官审结的案件太少了,仅有他同事完成案件量的一半。而这名男法官认为这种“申斥”是对他法官独立性的侵犯,他声称他与其他同事工作一样多,只是因为他特别细致所以需要更多的时间。因此,他向法官职务监督庭提起了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