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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印发

  发布时间:2014-07-11 17:29:07



   5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施行。按省高院《规定》和《关于做好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保障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在我市的顺利开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结合郑州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7月10日正式印发施行。这标志着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在郑州市正式全面展开。   

    按省高院《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原属郑州中院管辖的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含环境保护案件),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许昌中院起诉;当事人向郑州中院起诉的,郑州中院应当告知其向许昌中院起诉。原属许昌中院管辖的以许昌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郑州中院起诉的,郑州中院予以审查立案。

    此外,按省高院《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郑州市辖区内部分行政案件也将在各基层法院之间实行异地管辖。此类案件主要有:1、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依法应当由郑州中院管辖的除外;2、环境保护行政案件;3、郑州中院依法将其管辖的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部分案件移交基层法院审理的;4、当事人申请或基层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郑州中院将案件指定到本市其他基层法院进行审理的。郑州中院综合考虑全市13个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审判力量以及方便当事人等因素,以推磨方式确定各基层法院异地管辖案件,并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具体分工方案详见附件。

   《实施方案》还要求,全市两级法院立案庭和行政庭要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异地管辖工作。立案庭要及时审查、登记立案;告知当事人直接到异地管辖法院起诉,或接受材料后移送异地管辖法院。行政庭对异地案件要依法审理、公正裁判;同时还要认真配合、协助异地管辖法院审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

   《实施方案》规定具体明确、规则合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为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在郑州市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附件:/upload/file/20140711/20140711173139_28617.doc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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