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下车时务必左右观看路况信息,这是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该有的常识,然而依然有人在为自己不经意的大意付出代价。2014年7月7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下车开门时未注意观察所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4年4月15日下午,王得志在郑州市惠济区一村庄骑电动车正常行驶在由北向南道路上,而此时孙波驾驶小型轿车驶至此村庄附近时突然停车开门,也没有注意观看后面的行人及车辆情况。王得志面对突然停下开门的轿车,来不及刹车,电动车就直直地撞上了孙波的车门,导致王得志受伤,车辆受损。
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波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得志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得志于2014年4月17日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足骨折,共住院9天,花费医药费用三千余元。在王得志住院期间,孙波垫付了近千元的医疗费用。
王得志出院后,多次找孙波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达不成统一方案,王得志便向惠济法院起诉被告孙波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92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波所开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得志遭受人身损害是由被告开车门时未尽一定的注意义务而引发的,本案的交警部门已认定驾驶人孙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得志无责任。原告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得志此次交通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602元。
法官提醒:虽然开车门撞人与直接撞人的性质有很大差别,但此类事件的发生同样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也提醒着广大群众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骑电动车,都该尽到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王得志的受伤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其骑车中速度过快,导致来不及刹车有关。现在由于电动车的普及,许多百姓都习惯于骑电动车出行,而电动车因为自身重量较重,惯性较大,速度过快刹车不及时时,一旦发生碰擦,后果都比较严重,极易引发人身伤亡,因此也要增强防范意识。
现在我国对于停车开门也有规定相关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要求机动车驾驶者在行驶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在停车时要注意停车地点和环境,开门时要注意观察前后情况。另外,群众在骑车时也要留意路边车辆,尤其是刚停车的车辆,骑车速度不要太快,做好刹车装置的定期检查。只要在路上,就是交通参与者,防微杜渐才能避免安全隐患,从而确保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