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魏某原是一对夫妻,后因魏某与另一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最终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案件做了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决过错方魏某付给王某损害赔偿费2000元和物质帮助费1000元。
王某与魏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 2002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因魏某与另一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王某遂以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魏某离婚,并要求魏某赔偿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经济帮助共3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因男方魏某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对此,魏某有明显过错,魏某给无过错的王某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适当赔偿,并给予相应物质帮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42条和46条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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