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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图欢喜 放炮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4-06-05 09:45:22


    2012年9月21日是家住郑州管城区刘超大喜的日子,一大早刘超就带领娶亲队伍到新密市白寨镇井沟村迎娶新娘,按照农村的风俗,结婚少不了燃放鞭炮,所以在刘超的娶亲队伍中就有专门负责燃放鞭炮的人员。

    当日,对于刘超的岳父毛三家来说更是热闹非凡,毛家要嫁女儿,全村的乡邻都来祝贺。唢呐声、鞭炮声、亲友的欢呼声交织在一起。三声炮响,正当新娘坐上花车要出门时,悲剧发生了,燃放鞭炮人员在燃放鞭炮不慎将前来贺喜的同村村民王伟的三岁儿子王研的左眼炸伤了。后王研于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7月8日期间,先后四次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研伤为左眼球钝挫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无晶体眼,经鉴定王研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于2012年11月6日在当地村委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毛三付治疗款4000元,于2012年11月11日付清,医生建议孩子到4岁后做二次手术换晶体,所需治疗费用双方按各半承担(一般晶体)。后毛三按协议约定向王研支付费用4000元。后由于王研需要继续手术治疗,故刘超在其第三次住院期间向其支付费用3000元。

    后伤者王研以其没有痊愈,留有后遗症并发生后期医疗费等费用为由于2013年4月12日将新郎刘超及其岳父毛三诉至新密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95 552元。

    此案经新密法院、郑州中院两级法院审理,于2014年5月判决认定被告刘超、毛作为婚嫁喜事活动的操办方负有确保活动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因二被告在婚嫁操办活动中未能确保安全,未能对参与迎娶人员尽到相应的管理、提醒义务,致迎娶人员在燃放鞭炮时不慎将王研眼睛炸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研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观看婚嫁喜事活动时眼睛被鞭炮炸伤,王伟作为王研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本案中双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王研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对其以后的生活、学习等造成的影响,法院认定毛三、刘超对双方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赔偿费用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研的监护人王伟自担4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毛三、刘超连带赔偿张展研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的60%,即42047.64元。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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