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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被辞退 法院判决来“撑腰”

  发布时间:2014-06-04 15:11:20


    退休后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不料却在工作四个月后被莫名辞退,工资也被欠发,年过花甲的王大妈不得不踏上艰辛的维权路。2014年6月3日,惠济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王大妈被拖欠的三千余元工资。

    去年10月的一天,在街边闲逛的王大妈被一则招聘启事所吸引。启事上写明,公司对应聘人员的年龄没有限制,有相关行业工作经验优先,这都让在这一行有三十几年的工作经验的王大妈相当满意。

    于是,第二天王大妈就来到该公司应聘,公司方对王大妈的各项表现也很满意。于是双方约定,王大妈自2013年10月17日起到公司上班,从事人事管理工作。

    王大妈说,自己上班期间一直遵章守纪,尽心尽职地为供职单位效力,遇到紧急状况总是加班进行筹备,这些公司上下都有目共睹。

    熟料,就在四个月后的2014年2月10日,领导找到王大妈称“你被解聘了,回家吧”,并于当月20日要求她办理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

    自己在公司辛苦干了四个月,却莫名遭到解雇,况且公司在解雇她时也未结清工资,这让王大妈感到十分委屈。

    2014年3月14日,王大妈向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随后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无奈之下,王大妈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了惠济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所欠工资、无原因突然辞退员工一个月工资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共计50682.50元。

    开庭当天,王大妈早早就来到了法院。

    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王大妈与其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不存在所谓的劳动争议纠纷;且被告公司雇佣王大妈时,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已退休,且已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因此,要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大妈的诉讼请求。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大妈在被告公司工作时已在其他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并已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故王大妈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额外工资的补偿金以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应不予支持。但原告王大妈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报酬,遂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王大妈之前欠发的工资3162.67元。

    判决书下达后,被告公司当庭支付了全部工资款。

    “谢谢法官,真没想到事情这么快就解决了,如果不是你们,我也不知道要再跑多少趟、费多少嘴皮子才能要回自己的工钱呢,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拿到了工资款的王大妈很高兴。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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