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郑州城市合作银行紫荆山支行原负责人杨林军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11408.34万元,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1913万元,并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林军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1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杨林军在任职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的规定,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造成重大损失,具体行为如下:杨林军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11408.34万元。杨林军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共计1913万元。1997年4月23日,杨林军违反规定,以紫荆山支行名义为其妻范淑华任股东的森氏保龄公司作担保,使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二七支行(以下简称二七支行)向森氏保龄公司办理了三份共计价值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买保龄球设备。同年10月25日,承兑担保合同到期后,森氏保龄公司未能还款,二七支行向法院起诉,经判决,由紫荆山支行负连带责任,向二七支行支付本息共计35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林军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客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和为他人出具保函,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林军犯挪用资金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林军利用职务之便,用科星社资金580530.05元在金水花园为其妻范淑华购买复式楼一套,并办理了房产证,经查,该房产虽然办理了范淑华个人名字的房产证,但是房产记入科星社固定资产帐,当时科星社在金水花园为职工购买家属楼,也记入科星社固定资产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林军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据为己有,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林军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杨林军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杨林军于1996年4月至1997年5月期间挪用单位资金共计1453万元给森氏保龄公司等单位使用,经查,这些单位均办理了贷款手续,且属于商业银行法中关系人的范围,符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构成条件,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定罪。
公诉机关指控杨林军于1996年1月25日和同年4月5日向阜康典当行发放贷款110万元,经查,其中80万元是与省技经所签订的贷款合同,省技经所亦属于关系人的范围,亦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定罪。被告人杨林军以该单位名义发放贷款和为他人出具保函,未经银行内部集体研究,是其个人擅自利用职权作出决定实施的犯罪,不是代表单位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发放贷款和出具保函是单位行为的意见不予以采纳。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杨林军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理由不足,对其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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