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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前 河南三级法院送法到工地

  发布时间:2014-04-28 16:15:07



    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4月26日上午,河南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卢红丽、综合组李红芬、郑州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赵军胜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30余名法官利用周末休息时间一同来到郑州南刘庄安置新区的工地上,开展针对农民工如何维权的法制宣传活动。此次活动旨在进一步将农民工讨薪维权推向深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发生,更加高效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管城法院开展“农民工维权法律服务宣传月”活动的一部分。

    当日上午,管城法院法官向工地上100余名农民工发放农民工维权普法宣传资料300余份,管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谢凯歌亲自到法制宣传现场,向农民工兄弟发放维权宣传资料,详细询问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认真给予相应的解答。

    据该院院长谢凯歌介绍,按照省、市法院统一部署,管城法院决定于4月15日至5月15日在辖区开展“农民工维权法律服务宣传月“活动。为此,该院成立了由青年法官组成的志愿服务队,深入工地、厂矿、农村、社区和人流密集处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同时还会选择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到农民工比较密集的地方巡回开庭,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开辟绿色便民通道,及时审、执结各类涉农民工案件。

    据了解,管城法院一直以来特别重视对普通劳动者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近年来,该院专门设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还通过开展微博庭审直播劳动争议案件等一系列活动,为劳动者维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近日,管城法院通过对今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截止目前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2.8%,结案72件,结案率51%。

    劳动争议案件增多,表明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同时劳动者维权难问题也普遍存在,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缺乏劳动保护意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注重保存证据,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一知半解。管城法院结合已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遇到的问题,公布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广大劳动者维权技巧。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孙某于2013年4月进入一商贸公司工作,同年10月离职。在孙某工作期间,该商贸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仲裁委以孙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孙某不服该仲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以及赔偿金。在受理该案件之后,承办法官首先向商贸公司了解情况,该商贸公司承认与孙某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可。最后经过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商贸公司当场向孙某支付二倍工资13000元,孙某撤回对该商贸公司的起诉。

    法官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为这样,就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更不会和劳动者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作为劳动者,遇到这样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搜集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证据,并复印保留,以便日后主张自己合法权益时,有理有据。否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很难主张,将会陷入索赔无门的尴尬境地。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于2001年5月份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26日。2013年7月19日,该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为由,对张某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双方于2013年7月22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张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公司同意按照张某的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应当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在未对张某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赔偿金。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时作为劳动者应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未缴纳工伤保险

    姚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在郑州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一日姚某在上班的途中遭遇车祸,肇事司机逃逸。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姚某构成工伤,但物业公司没有为姚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姚某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工伤标准向其支付赔偿。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向姚某支付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法官提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劳动者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应及时提醒督促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的标准对自己进行赔偿。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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