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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围观名誉受损 法院判决赔礼道歉

  发布时间:2004-04-07 17:23:46


    王某自称其所购风衣丢失在安某的摊位处,既找110报警,又找电视台采访和录像,造成多人围观,安某遂向法院状告王某名誉侵权。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上诉人王某于被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安某所在大厦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公开向安某赔礼道歉。

    2003年4月8日上午,王某同其某市电视台的同事张某到某大厦服装市场安某处买裤子,后因试断裤鼻,与安某发生争执,经人劝解,王某离开了现场。几分钟后,王某与其同事张某又回到安某处,声称其购买的一件风衣(价格25元)丢在此出,安某予以否认,王某随后向110报警,并利用其特殊身份(某县广电局职工)和本单位(某县电视台)联系要求来人,民警处理时,王某认为安某把其衣服藏了起来,要求民警对安某进行搜查,同时电视台两名工作人员也赶到现场,进行采访和录像造成多人围观,一定程度影响了安某的正常营业环境,损害了安某的名誉。2003年4月10日安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付精神慰抚金5000元。

    近日,中院对此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某的营业环境并损害了安某的名誉,王某应向安某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但王某的行为未给其造成严重后果,故其要求给付其精神慰抚金5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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