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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执法不当 被判决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04-04-07 16:34:42


    郑州某县区公安局民警以搜捕犯罪嫌疑人为由,拦截了一辆正在上坡的机动三轮车,造成车辆后溜翻车,车上4人摔伤,民警后来乘机逃逸。三名受伤乘客向司机索赔,司机认为是民警执法错误造成的,向公安局索赔。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民警有条件报案却未报案,应负全部责任,该县区公安局赔偿司机张某相应经济损失20316.83元。

    2001年12月26日16时30分许,车主张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去赶集,返回时载本村三村民回家,行至一半坡处被公安局工作人员赵某等人以张某车上有犯罪嫌疑人执行公务为由驾车超车拦截,要求张某停车,当时张某驾车正处于上坡阶段,张某停车后,其车后溜翻车导致张某和三村民不同程度受伤。三村民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张某共支付三村民医疗费1330余元。张某因此事故本人受伤支付费用近1000元。事故后三村民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张某,法院判决张某赔偿三人经济损失二万四百余元。而张某则认为,事故起因是民警执法错误造成的,遂后将该县区公安局诉至法院,要求公安局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费用。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审理后认为,公安局以张某车上有犯罪嫌疑人执行公务为由,驾车超车拦截,至张某在上坡阶段停车,使其车后溜翻车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安局工作人员赵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破坏现场,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仅此,公安局就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做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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