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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义务未履行 天伦之乐难享成

  发布时间:2004-04-07 10:18:24


    儿子抚养费耍赖账,变更抚养关系梦难圆。近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十多年来未履行抚养义务,不准没有尽父亲责任的原告王某变更抚养权利。

    1992年元月,新郑市王某与高某结婚,次年生得一子。王某迫于经济压力只身到广州打工,在广州结识了同乡赵某,两人情投意合过起了夫妻生活,把妻儿抛在家里不管不问,高某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后,由高某抚养儿子,王某每月支付120元的抚养。可是,十多年来,王某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2004年无月,王某回到老家看到聪明活泼的儿子,他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十多年来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对儿子缺少感情,不利于儿子心理健康地成长,不能享受抚养权利。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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