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企图抛弃病妻的王海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王海系登封市许庄乡扬林村农民,1986年7月与邻村姑娘张玲结为夫妻,婚后感情较好,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因张玲从小患有小儿麻疲症,随着年龄增长和生活艰辛,使病情逐渐加重,并丧失劳动能力。针对妻子的这一现状,王海非但不予关心和照顾,相反经常外出不回家,企图达到遗弃病妻的目的。张玲在无法单独生活的情况下,遂将王海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海尽夫妻抚养义务,并付给一定的生活费。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告现在丧失劳动能力,但双方的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夫妻间仍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被告借此抛弃原告,显然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海应在每月5日前,付给原告张玲当月生活费150元。
宣判后,王海当即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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