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被以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3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与朋友刘某某、李某某一起到“金阳光宾馆”洗浴住宿。睡到29日凌晨,张某起床上厕所时,发现隔壁房门没有上锁,于是就起了歪念,他溜进该房间,将隔壁房客曾某放在衣服里的钱包偷走。曾某早上起床后发现钱包被盗,随即报警。
据张某供述,钱包内有现金将近3000元。案发后,张某已将3000元全部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近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及时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张某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被害人的钱财被盗,一方面是由于被告人张某贪图钱财,另一方面是被害人本身对钱财保管不利。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入住宾馆时,一定要关好门窗,要有防范意识,看管好自己的财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