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保安职责,反而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两次盗窃自己看管的部门。未满18周岁的本案被告人沈某某于2004年3月24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处刑罚。
1985年10月22日出生的沈某某,系河南省临颖县人,小学毕业后,未能继续上学,从家乡来到了郑州打工,做郑州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安员。2003年10月20日夜,被告人沈某某用事先捡来的钥匙打开郑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四楼406房间的门,盗窃房某、路某二人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广东发展银行卡和密码条,而后分数次在自动取款机上共透支取款4000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第一次得手后,尝到甜头的沈某某一发不可收拾。2003年10月25日夜,当他看到郑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四楼408房间没有锁门后,即进入室内盗窃王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广东发展银行卡和密码条,而后分次在自动取款机上透支取款2500元,花费200元,余下的2300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2003年11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归案。
2004年3月24日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某某在实施第一起犯罪事实时,未满十八周岁,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沈大朋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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