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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露台私搭乱建 影响他人法院受审

  发布时间:2004-04-06 15:52:30


    为拓展生活空间,一些市民常常把阳台私自向外延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管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业主武某在自家房顶上搭了间简易房,可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却让他拆掉,理由是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也影响了小区整体形象。

    管家和业主之间的纠纷闹到法院,4月5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业主武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封闭在天台上超出7楼的建筑物,并支付物业管理费377元。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武某之间的纠纷缘于小区业主武某在自己房屋的顶层露台搭建的一处简易住宅。2002年9月11日,武某购买了位于郑州市航海路汇美家园顶层复式住宅一套。2003年10月,武某和汇美家园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业主手册的规定。其中业主手册规定,严禁在屋顶平台私搭乱建各式建筑。2003年初,武某将自己住宅北边露台封闭,封闭露台的建筑物顶部及部分墙体超出7楼天台。小区内有的业主认为,武某家搭建后,冬天时阳光不能照射到他家,严重影响到他们的生活。他们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他拆除。对此,武某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业主手册规定,露台属于自己使用,在属于自己使用的露台上搭建简易房,是自己家的私事,没有影响到周围人的通风采光,他人无权干涉。物业公司更不能干涉。况且,在武某建露台时,物业公司没有提出不能修建。在露台建成几个月后才要求拆掉。况且,物业公司不讲方式,常常拉闸断电,给武某造成极大的伤害,房子至今无法居住,严重影响了武某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市汇美小区业主武某私自封闭自己住宅露台,其中该简易房屋的顶部部分墙体超出7楼天台,破坏了整栋房屋的外貌和整体结构,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武某应将超出7楼天台的建筑物拆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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