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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抢夺钱财 依法严惩不殆

  发布时间:2004-04-06 10:16:26


    近日,董某某、袁某某因犯抢夺罪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罪金3000元。

    2003年8月27日晚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袁某某两人骑一辆红色摩托车,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铁路桥附近,趁被害人马某不备将其皮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和物品,价值5000余元。

    被告人董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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