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密市矿区法庭受理了一起发生在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们常说:“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可是即便有借条在手,起诉之前也把当事人老梁给愁得六神无主。
原来,新密某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向原告梁某以急用资金为由借款50000元双方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每两个月支付利息一次,借款到期后,经梁某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去某有限公司讨要此款,某有限公司的人要么避而不见,要不威胁说你随便去告吧,我们这么大的企业还怕你,你告到那里都没用,我们认识法院的很多人。
这下梁某可慌了神儿,心里琢磨:人家是个企业,还那么有势力,我只是个平头小老百姓,这钱要吧,又怕打不赢官司,瞎作难,不要,50000元的血汉钱不就打水漂了吗?走投无路之际,梁某一纸诉状把该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有借条为证,新密市法院本着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令被告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
拿到判决的那一刻,梁某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握着法官的手紧紧不放下,“你们真是我的救命星啊,真是为人为民的好法官,我以为他们有钱有势你们会有所偏向呢,事实不是我们老百姓想的那样啊。”梁某对办案的法官说。办案法官微笑着说,“法院就是咱老百姓说理的地,就是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不管是谁,犯了法、违了规,都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