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密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审理中,被告辩称320万元的借款为政府无偿拨款,不用偿还,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审理查明该款应为借款,对于被告辩称不予支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新密市某资金管理中心诉称,被告郑州互友公司于2009年6月9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3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6月9日至2011年6月9日止。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320万元,但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郑州互友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情况不符,该资金是新密市人民政府给予被告的财政拨款,不涉及被告一方借财政资金一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新密法院的公开审理,最终查明:被告郑互友公司向原告新密市某资金管理中心借款320万元,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和《转账支票》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出该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政府无偿拨款之意见,该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3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而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可以证明该320万元借款是政府的无偿拨款,且被告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故对被告辩称新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新密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新密市某资金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被告需限期向原告偿还借款320万元并支付利息。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那些企图通过各种方式钻法律空子的老赖们,在法官面前是无所遁形的,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