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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时债务人之认定

  发布时间:2013-12-18 10:46:27


    新密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张某与白某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5月结婚。2013年5月,白某以个人名义向赵某借款20万元,且白某向赵某出具的借条中借款人一栏也只有白某一个人的签字。后赵某向白某催款无果,遂将白某和张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庭审时,张某辩称白某向赵某借钱时他毫不知情,并且2013年6月8日,张某与白某经协议已经离婚,不同意共同偿还。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该笔借款夫妻双方是否知情同意,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否则应由借贷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借款虽然发生在张某与白某婚姻存续期间,但有证据证明白某借款时,借贷人赵某对此事也知道张某并不知情,张某也未在借条上签字,并且该笔债务白某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白某在陈述中承认该笔借款是用于个人还别人欠款。因此该债务没有证据证明系张某与白某的共同意思表示,不能断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定该笔债务系白某的个人债务,与张某无关,白某应当偿还赵某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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