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乏这样的遭遇: 因为纠纷起诉至法院,经过几个月甚至几年的诉讼周期,最终拿到了胜诉判决书,但因对方不自觉履行、或确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履行等种种原因,判决无法兑现导致合法权益无法最终得到保障。在抱怨的同时,人们往往忽视法律在制度设计上早已预留了空间给予债权人以充分救济,充分用好法律武器可以保证最终实现债权,顺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在新密法院围绕着 300万的借条的两个案件尘埃落定,经过两次诉讼,最终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 2009年9月份,李某为购买房屋,向蒋某借款300万元。2011年初,蒋向李催要借款,李声称资金紧张暂无力偿还,给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称借的钱都用在购买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上了,若将来偿还不了可以拍卖房屋还钱。后蒋再也联系不到李就起诉至新密市人民法院,要求李归还借款。2013年2月18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李某归还原告借款300万元。然而胜诉的蒋某拿到判决以后依然愁眉苦脸,因被告李某名下早已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李某曾承诺的房屋的产权证书上也并非李某本人的名字而是一女子胡某的名字,300万元的债权难以实现,判决似乎成了“一纸空文”。
后蒋某了解到,胡某并没有经济实力能够购买房屋,是李某将自己签了合同又缴纳了购房款的房屋登记在了胡某名下,造成了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到了胡某的名下,因此蒋某再次来到法院提起了撤销权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将房屋无偿登记到胡某名下的行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的债务在先,将房产登记在胡某名下在后,胡某并未支付对价,该转移登记行为直接损害了蒋某的利益,依法对房屋无偿登记的行为予以撤销。
法官提示:《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