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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扒窃少量钱财 构成盗窃犯罪判刑

  发布时间:2013-12-11 09:31:53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就审结一起这样的扒窃案。

    今年22岁的魏小峰(化名)系陕西省安康市人。曾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再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9月16日又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11月19日再次被劳动教养一年,堪称屡教不改。

    2013年8月13日凌晨4时许,魏小峰在郑州市火车站广场北站口附近,乘被害人孟某某在广场水池台上睡觉之机,将其裤子右侧口袋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05元及身份证)。十日后的8月23日凌晨30分许,魏小峰再次在郑州市二七广场,乘一被害人在广场凳子上睡觉之机,用剪刀将其后裤兜剪开,盗走17元人民币,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小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魏小峰二次扒窃他人财物,虽系犯罪未遂,但社会危害性大,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以盗窃罪判处魏小峰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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