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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4天受伤 伤者调解获赔

  发布时间:2013-12-06 16:17:24


    2012年6月8日秦某被某电动车公司录用,心情非常高兴。不料4天后,在抛光电动三轮车过程中,抛光机钢丝轮上的钢丝进入其左眼中,左眼视力明显下降,被迫住进了医院。因赔偿问题,近日,秦某将某电动车公司诉至管城法院。

    承办法官徐苗苗在接到该案件之后,了解到秦某的身体情况不容乐观,急需费用继续治疗,如果拖延下去,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秦某的进一步治疗。承办法官一方面第一时间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安排举证和开庭,另一方面积极通知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可以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以促进案件的尽快了结。

    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的差距一直较大,尤其是电动车公司一方,开始抵触情绪较大,始终不承认与秦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秦某的利益,承办法官几次约谈了电动车公司的代理人,向其讲明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案件利弊。经过法官的多次努力,公司终于认识到了自己在本案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积极与秦某进行调解。案件有了进展之后,法官又多次与秦某进行电话沟通,并三次面谈,从情感的角度出发,劝说其放下心理包袱,适当降低赔偿要求,这样可以早日拿到款项,做进一步治疗。

    在开庭审理当天,法官继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帮助双方缩小差距,调解工作持续到中午十二点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电动车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秦某44000元,双方了解纠纷。调解协议达成之后,法官立即又让公司安排人员将赔偿款送至法院,半个小时后,秦某收到了电动车公司44000元的赔偿款。秦某激动的说,如果没有法官的努力,自己还有一段漫长的诉讼之路要走。电动车公司就此了结纠纷,也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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