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法院经过调研发现,涉诉信访案件中“回头访”现象突出,即当事人在案件裁判生效三年甚至五年后开始信访或信访人承诺罢访后又反悔,且此类案件数量有明显上升趋势,2011,2012,2013年案件数分别是6件、13件、25件。
一、“回头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旧案新访,裁判生效日期与信访发生时间跨度大。有些案件在宣判时,当事人没上诉也未信访,裁判文书生效几年后才开始信访;经过做工作,部分案件信访人表示息诉罢访,但时隔两三年后又开始申诉,要求重新审理。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土地政策调整等纠纷案件中,由于新的补偿利益出现或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认为当时判决不公,当事人心理形成落差,并以对裁判不服为由进行信访。
二是新旧案件重叠,信访案件与信访人其他案件相关联。有些案件裁判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表示接受,但是由于裁判文书未能获得执行,或虽已执行但原裁判内容涉及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要求重新审理,由此引发涉及多业务部门的循环信访。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相邻关系、排除妨害类案件中,当事人遭遇新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希望通过信访途径解决。
三是信访诉求多样化,超出法院职权范围。回头访案件多已经超过申诉期,案件虽已通过司法程序或救济途径解决,但信访人仍将案件处理结果与目前生活状况相关联,要求法院将房屋安置、社会福利或工作问题一并解决,否则将继续信访。这种情况发生的重要原因在于案件代理人以获得利益为期待,诱导不明事理的当事人信访,提出“无理”要求。
二、对妥善化解“回头访”案件的建议
一是建立“回头访”案件甄别接待制。对“回头访”案件进行甄别处理,对于初信初访案件,如可以采取申诉等救济途径解决,对当事人进行合理引导,以免错失有利化解时机;对于重复信访或无理访案件,查明信访原因,分别制定对策,开展化解工作。
二是加强法律释明。及时答复“回头访”案件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主动进行法律释明,消除当事人在司法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上的一些模糊认识,防止当事人误解法官,促使其理解和接受原裁判结果,尽快息诉罢访。
三是强化源头预防。深入挖掘“回头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对于涉及法院工作自身的问题尽快整改,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全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信访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