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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名字写成别字,法院综合证据判定还款

  发布时间:2013-11-26 16:12:40


    平时朋友们都把张某鹏叫“大朋”,张某鹏本人有时写自己的名字也会将“鹏”写为“朋”。朋友孙某某于2013年2月11日向原告张某鹏借款两万元,孙某某在书写借条的时候把张某鹏的名字写成“张某朋”,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朋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人:孙某某,2013年2月11日”。后来孙某某以未曾向张某鹏借过钱为由拒绝清偿债务,原告张某鹏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两万元及利息。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张某朋”,与原告张某鹏所持身份证的名字不符,但“鹏”与“朋”属于同音字,其平时就这样被人称呼与书写有一定关系,且该借条现为张某鹏实际持有,并有银行汇款单作为佐证,故诉讼中一般会推定张某鹏为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张某鹏借款两万元,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于2013年6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孙某某应以两万元为本金,从6月22日起至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向原告张某鹏支付利息。最终,孙某某服判息诉,偿还张某鹏本金2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920元。

    案例提示大家,出借钱款时,不仅要核对好对方在借条上的签名是否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也要核对自己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上的相一致,名字后面最好附上身份证号。借款金额也最好同时标注大小写,涉及到大额借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此外,还应认真核对是否有其它错字,以免遇到像原告这样的尴尬。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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