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于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在游戏或玩耍过程中可能受到一些伤害,对此侵权行为是学生个人及监护人的责任?还是学校的责任?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判决一起校园伤害案件,判决部分责任由承担地方性校(园)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
今年11岁的小明系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12年11月6日下午4时放学时,小明坐在教学楼三楼楼梯扶手上往下滑行时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小明的父母认为,儿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小明的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2959.28元。
法院除查明以上基本事实外,还查明2012年9月22日,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处投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12个月,自2012年9月23日至2013年9月22日,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放学下楼梯时在扶手滑行不正常行走,对损伤本人应负60%主要责任。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血友病患者,学校对小明未充分尽到管理职责,对小明的损害应承担40%责任。因学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处投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内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小明的医疗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0820.69 元,学校承担40%民事责任即64328.28元由保险公司承担。故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小明64328.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