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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人骑摩托撞沙堆丧命 堆沙人妨碍交通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12 09:42:06


    在道路上随意堆放建筑材料,不仅影响交通运行,而且还可能造成人身损害。郑州市郊县居民赵先生为此交了一笔学费,因在公路上堆放沙子造成一骑摩托人员伤亡,日前被法院判决赔偿近六万元。

    2012年8月28日晚上10时许,刚刚饮酒后的男青年郭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郑州市马寨镇明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河村村口时,撞上在此堆放的沙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郭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骑车人郭某负主要责任,堆放沙子的赵先生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调解未果,郭某的父母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赵先生赔偿抢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2687元。

    赵先生辩称,此次事故是意外发生,且系郭某无照酒后驾车造成的,我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在自家进行建筑时擅自在公路上堆放沙子,产生不安全隐患,造成郭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付一定的民事责任。赵某酒后无照驾驶,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双方过错情况,赵先生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此事故给郭某家人造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7574.16元的20%,计为39514.83元,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故判决赵先生赔偿郭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为59514.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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