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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请求权实现难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3-11-07 15:54:18


    新民诉法74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并由申请方或法院垫付。登封法院经调研发现,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方当事人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案件近35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致使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请求权的实现面临三方面难题。

    一是证人出庭作证各项费用的支付标准不明确,不易操作。新民诉法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上述规定明确了证人费用补偿的范围和项目,但法律对上述各项费用的支付标准未予规定,致使法官在确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合理数额时存在困难。   

    二是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笼统规定未考虑证人作证的具体情形,有失公平。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比较复杂,如果不考虑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数量、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证人证言的采信情况以及申请方当事人对于诉讼存在的过错等因素,一律将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则有失公平。由于法律对上述因素未予规定,致使法官在认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分担上存在困难。   

    三是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是否在案件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尚存疑问。新民诉法第74条仅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项目和负担原则,但是未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即该项请求权是证人向当事人另行主张,还是在本案裁判文书中一并解决,致使法官面对证人行使出庭作证费用请求权时如何处理不尽一致。   

    为此,登封法院建议:一是应进一步明确证人出庭作证各项费用的支付标准。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的确定,应参照受诉法院或者证人所在地的一般交通方式、住宿条件和餐饮水平以及证人的误工时间、收入或者参照同行业标准进行合理判断,目前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予以支付。

    二是根据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合理分担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尽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是原则,但当证人出庭无必要、证言未被采信、申请方对诉讼存在过错时,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应由申请方当事人负担。

    三是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应在本案裁判文书中一并解决。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时,应当就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负担一并提出申请,未明确提出申请的,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基于提高诉讼效率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法院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应在本诉中一并解决,并根据当事人或法院垫付的具体数额以及证言的采信情况,确定各方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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