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是对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必须保障乘客的财产人身安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出租车肇事赔偿案,依法判决司机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乘客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3年1月1日汪先生到郑州出差,在市区拦乘江某驾驶的出租车。当出租车行驶至一加油站门前时,因司机操作失当与路中心隔离墩相撞,发生了这起单方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责任认定,出租车司机江某负全责,乘车人汪先生无责任。之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汪先生把江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费、护理费用共计1926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出租车司机江某操作失当发生交通事故,对于原告汪先生的合理损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该车在人保郑州分公司处投车上人员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汪先生赔偿保险金。汪先生诉请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应予支持,但关于汪先生诉请的财产损失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汪先生医疗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出租车司机江某赔偿汪先生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15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