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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司机路上猝死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发布时间:2013-10-31 12:55:45


    近日,中牟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赔偿纠纷,保险公司给付客车司机保险金30万元。

    樊先生系客车实际车主,该客车挂靠在被告客运公司名下运营,登记车主为客运公司。原告之夫刘先生生前系该客车司机。

    2012年7月9日,被告客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客车投保道路交通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

    客车司机路上猝死      死者家属索要赔偿

    2012年7月25日,原告之夫刘先生驾驶客车行驶途中突然倒在车上,经医院急救站抢救无效死亡。该急救站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显示刘先生为猝死。2013年2月4日,车主樊先生与死者刘先生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刘先生的家属损失18万元,车主樊先生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刘先生的亲属。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发生纠纷。

    两方被告拒绝赔偿      双方推诿各有说辞

    被告客运公司辩称:樊先生系客车实际车主,该客车挂靠在我公司运营,刘先生系樊先生雇用的司机,在营运过程中死亡。樊先生以公司名义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对于刘先生的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是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事,与客运有限公司无关,对于本案的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客运公司均不应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家属在工作岗位上因自身健康原因、工作原因、天气原因导致突然死亡,应属于职工工伤事故范畴,原告应向其雇主或工作岗位主张权利;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不适用司乘人员责任保险;原告的请求应由雇主或用人单位承担。

    猝死属于意外伤亡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了保险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在保险期间,被告金象客运公司的司机刘先生在驾驶客车途中猝死。因保险合同上未直接约定猝死属于免责范围,且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司机刘先生的死亡是由疾病所致。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作为死者刘先生的妻子,有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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