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商场购物,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张老太与商场协商赔偿未果。为此,她将商场告上了法庭。10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商场赔偿张老太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一万余元。
去年夏天,张老太去某商场购物时滑到摔伤,当时商场工作人员就将她送到了医院,医院诊断为左肘外伤、外伤性血尿等。两天后,张老太再次入院治疗。治疗期间该商场为张老太垫付了5000块钱。
后张老太多次与该商场协商赔偿事宜,但是该商场在支付了5000块钱医疗费之后拒不赔偿。为此,张老太将该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近两万元。
庭审中,张老太诉称,这次摔伤给她造成了极大痛苦,但是商场在支付了5000块钱之后拒不赔偿其他费用。商场作为提供公共购物场所就其服务的管理人,依法应尽到保障顾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该商场辩称,商场地面不存在湿滑情况,对公众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作为消费场所,应当承担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作为购物者在商场行走自身也应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其摔伤造成的损失,张老太本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遂法院确定商场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老太因此事所花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072.10元钱,扣除商场垫付的5000块钱,该商场应赔偿张老太10072.10元。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